第一条 为更好地整合学术资源、形成研究团队,促进学科融合与交叉,方便承担项目与对外学术交流,学院鼓励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设立院属科研机构。
第二条 院属科研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:有较为稳固的研究队伍、有明确的研究方向,有一定的相关研究项目和前期研究成果,科研机构的负责人要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。
第三条 院属科研机构要充分发挥不同学科的交叉性、贯通性,其名称不能与学院现有的系、教研室等的名称重叠。
第四条 院属科研机构一般以“政治与行政学院、马克思主义学院XX研究所”或“政治与行政学院、马克思主义学院XX研究中心”命名,由拟设机构负责人向学院提交设置该研究机构的申请,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该申请并讨论决定是否设立该机构。
第五条 学院在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发文成立相关研究机构,院属科研机构属于虚体机构,无编制、无场地、无办公经费、无公章,机构负责人也没有补贴。
第六条 院属科研机构开展活动必须遵纪守法,严格按学校、学院及上级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,凡发现已设立的院属科研机构有违规行为,学院有权取消该机构。
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政治与行政学院
马克思主义学院
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