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治与行政学院研究生助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(2014年)

2014-11-07 16:30:00 来源:华南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点击: 收藏本文

 第一章  总则

    第一条  根据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》(财教〔 2013〕19号)和《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(试行)》(华师〔2014〕141号)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  我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(含学术型和专业型)均可申请助管工作。
    第三条  助管工作遵循自愿申请、统一安排、定期考核、适当支付报酬的原则,研究生任助管工作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,不能同时担任助管与助教。
第四条  助管岗位由学校专项经费给予支持,学院在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基础上成立助管评定小组,由学院研究生主管领导、研究生辅导员、研究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,负责本学院助管工作评定细则的制定、选聘、管理、考核工作。

第二章  岗位设置

    第五条  助管岗位:根据学院实际工作需要,设置6名助管岗位,担任研究生兼职辅导员或协助开展研究生管理等工作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,助管岗位采用“定岗不定人”原则;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老师指导下以业务小组的形式开展工作。

第三章  聘任办法和要求

    第六条  采用竞聘制,学院根据岗位要求公开招聘,由研究生个人申请,学院助管评定小组组织笔试面试,择优录用。
    第七条 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拟聘用名单后,将名单公示,接受实名举报投诉;如有举报属实的,取消资格;公示期结束后,报研究生工作部(处)备案。
    第八条  助管岗位选聘的研究生,须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政治素质合格,无违法违纪行为;
(二)无学位考试不合格者,学业成绩较好;
(三)责任心强,有服务意识和团队精神;
(四)具有较强的组织、协调与沟通能力,熟悉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。
    第九条  同等条件下,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优先。

第四章 工作职责

    第十条 日常值班。每位助管均须参与研究生工作办公室(以下简称研工办)日常值班,每个助管至少保证4-5个单位值班时间(以半天为单位)。负责接听电话,接待来访师生,有效处理各项事务并做好记录;规范化、科学化管理研工办各类资料。
    第十一条 协助研工办开展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工作。协助做好研究生党团工作;协助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;协助做好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;协助研究生辅导员做好维稳工作;充分掌握研究生思想动态,充当辅导员与研究生之间的沟通桥梁。
    第十二条 协助研工办开展日常管理工作。协助做好新生入学教育、毕业文明离校工作、学籍管理、档案整理、英语四六级报名、医保、乘车卡充值、各类奖项的申报与评选等日常管理事务;协助开展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提升的各类活动。
    第十三条 协助研工办开展研究生教学服务工作。服务学院各类研究生教学工作(含全日制硕博士、在职硕士、进修班等类型),协助规范管理各专业培养方案、核对分发课程安排表、与研究生处培养科协调选课系统及课室安排、日常课程变动申请、作业及成绩单管理等工作。
    第十四条 协助研工办开展研究生招生管理、服务工作。协助做好考试咨询工作、数据整理、信息发布发布、各二级学科复试后勤工作等。
    第十五条 协助研工办开展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。协助完成研究生创新基金课题申报、大学生“挑战杯”科研课题竞赛、校外科研立项,做好各类学术讲座的后勤工作等。
    第十六条 协助研工办开展导师队伍建设及研究生学位工作。协助完成导师信息管理、学位论文整理递送、学位论文答辩后勤管理等工作;
    第十七条 协助研工办做好研究生职业生涯工作。协助研工办做好研究生职业生涯规划工作、就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、办理各类证明等就业材料工作、接待用人单位招聘与政审工作、就业统计等工作。
    第十八条 协助完成其他临时性工作。

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

    第十九条  研究生助管岗位聘任周期为一个学期,聘任周期结束后由学院聘任委员会对助管进行考核,颁发聘书、工作证明等,决定是否续聘。
    第二十条  助管工作要认真负责,每项工作需责任到人,出现以下情况之一,学院聘任委员会可终止其上岗资格:
(一)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;
(二)有违法违纪行为者;
(三)因个人过失出现重大失误,造成较大损失或较严重名誉损害的。
被终止上岗资格的研究生,将解除聘用,并不再续聘。自终止之日起停发其岗位津贴,且不得再次申请助管岗位。
    第二十一条  研究生任助管工作的成绩,可写入毕业鉴定,并作为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内容之一。

第六章 酬金标准、来源及发放办法

    第二十二条  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 800元/月,每年按 10个月发放,由学校专项经费支付,学院在次月 10日前对本月助管工作的研究生进行考核,由研究生工作部(处)审核汇总报财务处,酬金直接转入研究生银行账户。

第七章  附则

    第二十三条  本办法自 2014年 11月 1日起施行。
    第二十四条  本办法由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负责解释。
 
 


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
2014年11月